(一)明确工伤认定程序
在工伤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是关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
(二)清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的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涵盖多个方面:
1. 医疗费:需是符合规定的部分。比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康复费:用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支出。
3. 辅助器具费:如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一定的月数乘以本人工资来计算支付。
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范围主要有:
1.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护理费:如果该费用未由基金支付,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处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
当存在第三方侵权导致工伤时,如在工作中被外来车辆撞伤,受害者有两方面的权益可以主张:
一方面,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上述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获得相应赔偿。
另一方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时)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部分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即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的部分,不能再向第三方主张,反之亦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