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保全对方车辆时,不一定要等价保全。如果自己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判定是否实施保全措施以及确定保全的具体金额。
(二)当对方车辆价值显著高于诉讼请求的金额时,可对其全部车辆进行保全。比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告的车辆价值较高,而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相对较低,这种情况下若满足担保条件,就可以申请保全对方的整辆车。
(三)要是对方车辆价值低于诉讼请求金额,那就保全与诉讼请求价值相当的部分。例如,诉讼请求金额为10万元,而对方车辆价值仅为6万元,此时就只能保全这6万元价值对应的车辆部分。
(四)必须要注意的是,一旦保全出现错误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申请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在申请保全时,一定要全面综合地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从而合理地确定保全的范围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