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破产企业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
破产企业的财产首先要用于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部分费用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之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先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这些涉及到职工的基本权益保障;接着是所欠税款,这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这个顺序来清偿债务,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二)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处理
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企业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资人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用于清偿破产债务。这是为了防止出资人逃避责任,保障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地获得清偿。
(三)关联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处理
若存在关联企业相互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并追回相关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这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可供清偿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