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N”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单位就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比如工作3年,“N”就是3个月工资。
(二)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工作8个月,此时“N”按1个月工资算。
(三)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若工作4个月,“N”就是半个月工资。
(四)“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工资过高有上限,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1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