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无接触事故扣车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这是一个常规的时间限制,保障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当事人权益。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调查后,要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能及时明确事故责任,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有助于尽快处理这类较为复杂的案件。
(四)若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么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保证认定书是基于准确的检验鉴定结果作出的。
(五)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保障当事人对自身车辆的合法权益。
(六)若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车辆,且公告三个月后仍不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避免车辆长期滞留影响管理和资源利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