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扣车的一般时限
行政强制措施扣车的一般时限是30日。这是为了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避免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过长时间的影响。
(二)扣车时限的延长规定
如果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车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延长扣押期限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让当事人清楚了解延长的原因。
(三)扣车期间行政机关的保管责任
在扣车期间,行政机关有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的义务。要是因为保管不善导致车辆出现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四)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扣押决定不服,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