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发生撞车事故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一般不存在误工费。因为误工费的主张前提通常是人身受到伤害并产生了误工的情况,没有人身损害也就不存在误工一说。
(二)若撞车造成一方人身受伤,且因受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这种情况下受伤方有权主张误工费。例如,受伤方原本每天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因受伤请假而被扣减了工资,这部分扣减的工资就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可作为误工费主张的依据。
(三)即便受伤方实际上收入并没有减少,但根据医嘱需要休息,也有权主张误工费。比如,一些单位可能在员工受伤休息期间依然发放全额工资,但从法律角度看,按照医嘱休息就存在误工的事实,受伤方同样可以主张误工费。
(四)计算误工费时,要根据受伤方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其中,误工时间一般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比如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上写明需要休息两周,那么这两周就是误工时间。
(五)关于收入状况,分两种情况:
1.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某员工月工资5000元,因受伤请假半个月,单位扣发工资2500元,那么误工费就是2500元。
2.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供最近三年收入证明,若其从事餐饮行业,就可以参照当地餐饮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