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赔偿:公司需要按照员工实际产生的合理医疗支出进行赔偿。在赔偿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如病历、诊断证明、药品清单、检查报告以及正规的收费发票等,这些都是确定合理医疗支出的重要依据。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这里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都要保持不变。同时,要明确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一般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来确定。
(三)护理费支付:如果员工因为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护理费用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承担:公司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金额与伤残等级相关,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金额。伤残等级一般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
(五)关于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的不同处理:
1. 若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公司需要协助员工办理相关的申请和领取手续,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都应由公司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定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