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伤残鉴定由伤者自行完成,无需车主前往。伤者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寻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这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咨询、上网查询等方式来确定。
其次,准备好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这些材料要确保真实、完整,能准确反映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
最后,携带材料前往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会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特殊情况下,车主可能需要配合前往。比如当车主对伤者的伤残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车主应积极收集自己认为鉴定结果不合理的相关证据,如对伤情诊断有不同看法的医学资料等,然后与鉴定机构或相关方沟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按照要求参与后续可能的重新鉴定等程序。
又如在诉讼过程中,若法院要求车主参与鉴定程序,车主应当遵守法院的安排,按时参加,配合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三)在整个伤残鉴定过程中,通常是伤者主导流程,但实际情况需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以及各方的需求来确定。各方都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