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法院在48小时内未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不要过于慌张。因为实践中确实可能由于案件本身复杂,比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等情况,导致法院需要更多时间去审核相关材料和证据,所以可能会超出48小时的一般规定。此时,申请人可以主动与法院相关承办人员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询问是否需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配合法院做其他工作。
(二)当法院已经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未能及时实际控制车辆时,申请人也不要轻易认为保全未受理成功。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各种客观因素导致延迟,比如车辆位置难以确定、相关执行人员工作安排冲突等。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再次与法院联系,督促法院尽快落实保全措施,同时也可以提供一些有助于法院找到并控制车辆的线索,比如车辆经常停放的地点、行驶路线等信息。
(三)对于具体案件中受理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进度,申请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且不存在特殊情况,但法院长时间未完成受理和保全工作,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