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债。
(二)若债务是男方个人债务,如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执行其中男方的份额,实践中会先析产确定男方份额后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