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赠与协议已生效且无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无法随意要回钱。需明确,法定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故意殴打赠与人,导致其身体受伤,这种行为就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例如,子女作为受赠人接受父母的财产赠与,但在父母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时,却拒绝照顾和赡养父母。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项工作,但受赠人却没有按照约定去做。
(二)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能撤销赠与并要回钱。不过,有一些特殊情况是除外的,比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例如,某企业为了帮助贫困地区修建学校而进行的捐赠,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就不能随意撤销。
(三)在判断能否要回钱时,要认真查看赠与协议的具体内容,确认赠与财产的转移情况,还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等相关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