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工资构成:工伤职工要清楚自己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工资的具体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各项明细,以便确定单位应发放的工资数额。比如,如果平时工资中有一部分是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发放的绩效工资,在工伤住院期间,单位也应按照受伤前的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二)收集相关证据:职工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自己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据,像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位关于工资构成和发放的相关规定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护权益时非常关键,例如工资条能清晰显示每月工资的各项组成部分。
(三)与单位协商沟通:可以先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向单位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规定发放工伤住院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通过沟通,有可能促使单位认识到问题并及时纠正。
(四)申请劳动仲裁:若与单位协商无果,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要提交之前收集好的证据,清晰陈述自己的诉求和理由,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