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彩礼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要回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若男女双方只是订婚,尚未进行结婚登记,彩礼一般应当予以返还。因为彩礼的给付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没有达成结婚的结果,赠与的条件未成就,所以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如果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比如登记后因各种原因一直分居,没有形成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共同居住等实质性的共同生活状态,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困难应当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在离婚时也可要求退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