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事故车完成检验、鉴定后,交警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放车。在这种情况下,要关注交警对事故整体情况的判断,比如事故的严重程度、双方责任是否清晰等。若事故情况较为简单,责任明确,且车辆相关检验、鉴定已完成,一般交警会考虑放车。
(二)当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当事人应及时关注通知,按要求前往领取,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若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所以当事人要留意通知信息,及时领取相关物品和车辆。
(四)要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且检验、鉴定结果与事故处理结果存在关联,交警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暂扣车辆,待检验、鉴定结论作出后再作处理。此时当事人应配合交警工作,等待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依据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