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那一天开始算,会在60天内给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是伤情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医疗卫生专业方面的内容,那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可以多延长30天。
(二)关于补充材料期间的规定:
要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让申请人把材料补全。在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这个时间段,是不算在鉴定工作的期限里面的。
(三)关于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他所在的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收到这个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而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是最终的结论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鉴定工作期限。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