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按规定交警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所以在这种常规情况下,当事人只需耐心等待交警通知,准备好相关证件按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事故车辆即可。
(二)若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从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算,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当事人要关注检验、鉴定的进展,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去领回相关物品和车辆。
(三)要是车辆因事故受损严重需维修,那就得等维修完成,并且当事人结清维修费用后,才可以领取车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和维修方保持沟通,了解维修进度,及时结清费用以便尽快取回车辆。
(四)存在肇事逃逸等特殊情况时,车辆取回时间会延长。当事人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线索和信息,等待调查结束后按通知要求领取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