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贷款买房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务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贷款买房时共同签字,表明双方都认可并愿意共同承担这笔债务。而一方事后追认,比如一开始只有一方签字贷款,但后来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愿意一起偿还,那么这笔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贷款买房债务,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
只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贷款买房,即使只有一方的名义去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要购买一套房子用于自住,满足家庭居住的基本需求,这种情况下即使贷款合同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债务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贷款买房债务:
一般来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贷款购买多套房产用于投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种情况下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虽然买的是投资房产,但后期房产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或者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比如购买房产是为了开办家庭企业;又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