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情况:
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人能拆除,但造成房屋毁损要恢复原状。这样能保障房屋原状,避免出租人的损失。
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若出租人同意利用,会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因为此时装修对出租人有一定价值;若不同意利用,则按双方过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情况:
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一般承租人难获装修款补偿,毕竟其装修行为未经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