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当事人想要反悔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和解协议。比如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对涉及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认识,或者协议内容明显对一方极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二)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此时反悔的话,很可能会面临对方的抗辩。因为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已经达成的和解结果,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协议的严肃性。
(三)要是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该协议可能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等。例如协议内容涉及非法交易或者对公共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