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轻微骨裂且未累及关节面、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等遗留问题的情况,职工应了解到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此时,职工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资料,如病历、诊断证明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查询或其他需求。
(二)若骨裂导致了肢体的活动受限、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或者有其他后续并发症等情况,职工要积极配合医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诊断,明确具体的病情和影响程度。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映情况,按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准备好进行工伤鉴定所需的各类材料,如详细的医疗诊断证明(包括X光片、CT等影像资料)、完整的治疗过程记录、康复情况说明等,等待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
(三)在申请工伤鉴定时,职工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要保持电话畅通,配合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如按时参加鉴定检查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