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工伤职工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状况,确实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像工伤导致肢体缺失、关节功能严重受限、器官部分切除这类明显影响身体机能或劳动能力的情况,更要重视鉴定环节。因为这关系到后续一系列权益保障。
(二)从法律程序看,工伤认定是首要步骤。只有先被认定为工伤,在后续治疗康复中,若发现有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相关方要积极行使权利。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意义重大,会直接影响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比如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付标准,都是依据鉴定结果来确定的。所以要确保鉴定过程合法合规,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