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确实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是因为法院调解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并制作成调解书后,签收就意味着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接受,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以保障协议的履行。
(二)调解协议的形成与调解书的制作: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关键是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自愿即双方真实地表达意愿,没有受到强迫、欺诈等不当影响;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会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对调解协议内容的书面确认。
(三)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且签收后,就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它具有拘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法定程序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
(四)签收前反悔的处理:如果在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签收前协议尚未最终确定生效,当事人有权改变自己的意愿。此时,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