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故处理完毕且相关费用缴纳等事宜都妥当处理后,交警队按规定应该及时放车。如果遇到不放车的情况,首先要想到可能是存在还未处理完的事项,例如肇事方没有进行车辆检验,或者没有缴纳相关罚款等。这种时候,要主动向交警队询问清楚不放车的具体原因,并且要求他们明确地告知你。
(二)要是经过确认,所有相关事宜都已经处理完毕,而交警队仍然不放车,那么你可以向交警队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过程中,明确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督促交警队尽快放车,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三)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好与事故处理相关的所有证据和文件。这些证据和文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四)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积极地与交警队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努力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