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申请变更抚养权:
若妈妈没有争到抚养权,而之后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且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比如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了严重疾病,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没有足够的精力去照顾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会产生不利影响;又或者抚养方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在这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出现时,妈妈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来考虑是否变更抚养权。
(二)关于行使探视权:
即使妈妈没有获得抚养权,也依法享有探视权。妈妈要依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探视方式和时间,定期与孩子相处。比如判决中规定每周探视孩子一次,妈妈就应按照这个规定去行使自己的探视权,给予孩子充分的母爱关怀,让孩子感受到妈妈的关爱,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关于参与孩子重大问题协商:
妈妈可以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孩子的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上保持参与和协商的权利。例如在孩子选择学校、生病治疗等重要事情上,妈妈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妈妈还可以从经济上和精神上持续对孩子施加积极影响,比如给孩子购买学习用品、鼓励孩子积极向上等,以此来尽到自己的养育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