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未购买交强险,首先要明确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机动车方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基本的赔偿保障,即使机动车方没有购买保险,也不能免除这部分赔偿责任。比如,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一定数额的,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损失在该限额内,机动车方就得按此限额赔偿。
(二)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方要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在事故中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70%,那么对于超出限额的损失部分,机动车方就需要承担70%的赔偿金额。
(三)机动车方需要先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之后,机动车方就超出交强险限额自己已经赔偿的部分,可以向对方进行追偿。例如,对方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机动车方在承担赔偿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对方追回相应部分的赔偿款。
(四)未购买交强险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会依法对机动车方进行罚款等处罚。这是对不遵守交强险制度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制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购买交强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