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工地未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所有与治疗相关的票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药品清单以及医疗费用发票等,这些都是后续要求赔偿的重要依据。
(二)职工要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的要求,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伤残津贴(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情况,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等项目。同时,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