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处理涉及遗产折价相关事务时,当事人应清楚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只是参与了遗产折价过程,但内心并不想放弃继承,最好以书面形式或者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明确表示自己仍然希望继承遗产,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例如可以写下声明表示虽然接受遗产折价这种处理方式,但没有放弃继承的意图。
(二)如果遇到其他继承人认为遗产折价就是放弃继承的争议时,应当积极举证自己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证据可以包括自己在遗产折价过程中的言论记录,表明自己只是接受折价处理方式而并非放弃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表明,是否放弃继承需要有明确的表示,而不能仅凭遗产折价这一行为就认定为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