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夫妻将财产转给孩子的行为发生在离婚前,并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处分,那么在离婚时,通常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下,依然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来分配财产。比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为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合理原因,将部分共同财产转给孩子,这就是正常的处分行为。
(二)要是夫妻是为了逃避离婚财产分割,恶意将财产转让给孩子,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是可以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并且可以要求把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一方在得知另一方准备提起离婚诉讼前,突然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孩子,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这种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让。不过,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种恶意性。比如,提供财产转让的时间、金额、双方当时的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