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确认之诉中,如果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可以积极考虑调解方式来结案。因为调解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这样能节省双方的诉讼成本,比如可以减少律师费、诉讼费等的支出,而且能提高诉讼效率,不必经历漫长的审判流程,同时还能较好地维护双方之间的关系。
(二)若确认之诉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首先要谨慎对待调解方式。如果想要进行调解,需要确定是否有特定的程序要求,并且要按照规定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够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体现了调解需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并且在一定事实基础上进行,而确认之诉中的调解同样要遵循这样的原则,涉及特殊情况时更要谨慎对待调解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