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之诉可以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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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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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确定执行是可以进行调解的,物权成立及物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之后,引起的诉讼被称为物权确认之诉。在物权确认之诉中,物权权利人是唯一的。当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确认之诉可以调解吗?

一、物权确认之诉可以调解吗?

物权确认纠纷可以调解。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权确认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遭受侵害怎么办?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确认物权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物权确认之诉是可以进行调解的,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进行调停,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问题,诉讼是经过法院判决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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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是否可以调解?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确认之诉是不可以进行调节的,因为我国规定确认之诉是属于特定的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且确认合同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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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确认之诉能否适用调解调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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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能不能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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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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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确认之诉的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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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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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确认之诉可以调解吗?
一般确认之诉是不可以调解的,确认之诉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对于确认之诉是属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是否存在法律的关系;一般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是被称为确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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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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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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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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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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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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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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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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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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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确认之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确认之诉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的性质所谓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而就特定的财产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进行拍卖或折价、变卖,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抵押合同具有以下性质:

1)抵押合同属于设权合同,目的是设定抵押权;

2)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抵押合同是为担保主合同债权而订立的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从属于主合同的效力。当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抵押合同随之无效和撤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非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大多数抵押合同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登记也是一种特殊的形式要件。抵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条款。
二、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1.抵押人。所谓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实现而提供抵押物的人(法人或自然人)。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人作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行为主体的一般条件。具体来说:一是抵押人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抵押人为非自然人时,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但无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需经法人的特别授权也可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三是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必须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2.抵押权人。所谓抵押权人,是指因自己享有债权而享有抵押权的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通过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获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在我国民法上,不承认抵押权具有无因性和性,抵押权具有绝对的从属性。因此说,抵押权人和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为同一人,即抵押权人等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作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行为主体的一般条件。具体来说:一是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抵押权人为非自然人时,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若抵押权人系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则需经特别授权方可进行。三是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
三、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抵押物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5)抵押担保的范围。即抵押物担保的债权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但此项规定仅为一种任意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即按照此项规定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自己找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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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不能适用调解吗?
物权确认纠纷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一般当事人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是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起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办理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获得受理,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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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法院调解书可以确认优先受偿权吗,法院调解书可以确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书能否确认优先受偿权 调解是一种调解活动,不是审判活动,不能对实体权利作出判决。所以不能对优先受偿权做出判决。 调解的原则 所谓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程序上的自愿。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2、在实体上的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要求: 第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合法。 第二,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调解不仅仅是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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