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借条不慎遗失,债权人应尽快采取行动。首先要尝试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在沟通时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表明借条遗失的情况,并且让债务人对借款事实再次确认。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日后以没有借条为由拒绝还款。
(二)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并且否认借款事实,债权人可以通过寻找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例如提供转账记录,若借款是现金交付,可以寻找当时在场的证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表明借款合同的成立不仅仅依赖于借条,还有借款交付等实际行为,所以在借条遗失等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