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当事人发现公证过程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这里的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自身或其他原因对公证内容产生了根本性的错误认识,比如对公证涉及的财产范围、权利归属等理解错误,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机构会对申请进行核实,若情况属实就可能依法撤销该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二)若公证是在欺诈的情形下作出的,例如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来骗取公证,受欺诈方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机构核实后,可能会依法撤销公证。这也是基于公证应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的要求,《公证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处理方式,这就为在欺诈情况下撤销公证提供了依据。
(三)当公证是在胁迫的情形下完成的,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财产安全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同意进行公证,被胁迫方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经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后,可能会依法撤销该公证。这同样是符合公证应遵循的自愿、合法原则的体现,并且有《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作为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