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夫妻一方签字所负债务是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像平常为家庭购买各类生活用品,如柴米油盐等,以及支付水电费、燃气费等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产生的费用,这些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二)要是一方签字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这个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签字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去进行大额赌博从而欠下的债务,这种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去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