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分割部分处理情况
若涉外离婚判决得到承认,且在承认判决的国内有可执行的财产,那么可以依据该判决来进行财产转移、过户等操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国内的部分,要按照判决确定的份额或者方式进行处置。这里涉及到多种财产类型,比如房产、车辆、存款等。在进行这些财产的权属变更时,需要遵循国内相关部门的程序规定,像房产的权属变更要遵循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存款的处理要遵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程序。
(二)子女抚养方面处理情况
如果涉外离婚判决中确定了抚养权归属和探视权等内容,那么在国内同样应得到尊重和执行。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够依法行使对子女的监护等权利,而另一方则必须按照判决履行相应义务,比如履行探视义务或者支付抚养费等。
(三)执行过程的注意事项
整个执行过程都需要严格遵循承认该涉外离婚判决所在地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