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时间限制:轻伤害重新鉴定通常要在受理后的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要是遇到复杂、疑难的案件,经过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能够延长15日。这是为了保证鉴定工作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避免拖延影响案件进程。
(二)关于鉴定机构选择:一般要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重新鉴定。但要是有特殊原因,委托人也能委托原鉴定机构,不过这种情况下,原鉴定机构得指定除原鉴定人之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来做鉴定,这样能减少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等问题,确保鉴定的公正性。
(三)关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处理:当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和原鉴定意见不一样时,应当分别写明。这能让相关人员清楚了解不同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便于综合判断。
(四)关于总体要求:重新鉴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且出具鉴定意见,以此来确保轻伤害重新鉴定的公正、准确和及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