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方面: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部门: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以证明职工受伤情况与工作的关联性。
(二)劳动能力鉴定方面:
鉴定时机:在认定为工伤后,等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流程:一般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三)赔偿项目方面: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依次递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会有这两项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赔偿项目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受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