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一方拖欠抚养费,另一方主张利息损失时,可参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定,通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计算利息损失,起算时间从拖欠抚养费之日起,截止到实际支付之日。
(二)法院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若拖欠是因为客观经济困难,并非恶意拖欠,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利息损失甚至不支持利息损失主张。
(三)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特殊的司法实践或指导意见,这会对利息损失的计算与判定产生影响。所以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当地司法实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抚养费纠纷中,一方拖欠抚养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主张利息损失在合理范围内符合该规定,但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