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父母建的房子,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一般是男方父母的财产,而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二)若房屋在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那此房屋可看作夫妻共同财产。
(三)要是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且无明确赠与表示,通常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房屋登记情况及赠与意思表示确定归属,有争议可协商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