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刑法领域中开设赌场罪共犯认定的相关法律事宜,清晰地归属于刑事法律范畴。
在开设赌场罪的范畴里,帮助犯的定义为知晓他人开设赌场后给予协助的行为。对于打工者来讲,倘若他们清楚所工作的场所是赌场,并且其工作内容是为赌场的开设与运营提供诸如望风这种直接协助,或是接送赌客、管理账目等间接助力赌场正常运转的工作,那就涉及到帮助犯的范畴。
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打工者)关键在于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行为两方面。主观上,打工者若明确知晓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为赌场服务,那么就极有可能具备主观故意。客观上,像维持赌场秩序、为赌场提供后勤保障等工作,只要这些工作与赌场的开设和运营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对赌场的正常运转起到了辅助性作用,就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
然而,如果打工者确实不知情,只是在正常从事如打扫卫生等与赌博活动毫无实质关联的工作,那么就不应将其认定为帮助犯。例如,某打工者在一家看似普通的场所工作,起初并不知道该场所是赌场,只是负责日常的清洁工作,后来偶然得知真相,但在此之前其工作与赌博行为没有任何关联,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其为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