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要是有那个能力去履行义务却坚决不履行,那可不能就这么终结本次执行。在执行程序当中,“终本”的意思,就是法院把本次的执行程序给终结了,但这可不是说就不执行。要是被执行人真的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执行,并且经法院把能想到的财产调查办法都用了,也没找到能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还书面同意或者签字确认了,这时候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要是仅仅只是有能力去履行却不愿意履行,这种情况可不符合“终本”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是会持续采取一些措施来督促被执行人去履行义务的,比如说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之类的强制手段,甚至还会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有当完全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时候,法院才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