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尚未成立
该观点认为,既然《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
(2)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该观点认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认合同内容,补充完善有关合同履行的细节,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作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3)合同成立并生效
该观点认为,作为要约、承诺的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显然符合《合同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没有明确将书面形式设定为生效条件,当然不会妨碍合同的生效。
(4)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该观点认为,以发中标通知书为标志,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预约合同成立且生效。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就是依照预约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