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通常有60日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从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过,要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了60日,那就以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倘若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法定的申请期限,那么申请期限会从障碍消除的那一天开始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比60日少,那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来。要是情况比较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只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就可以适当延长,并且要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过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