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保局行政复议回复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等有关事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报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提交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
(三) 当事人的身份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四)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 以口头形式提出,应携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行政复议机构当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