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村委会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某市某镇甲村村北一宗2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某村委会用该宗土地与某石油有限公司联营组建了某加油站并租赁给赵某经营。2001年1月11日,赵某持私刻的某村委会公章和该村委会副主任于某的私章(伪造印章已经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以及自拟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到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拟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为袁某,系赵某之妻)。某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材料完备,遂为其办理了转让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赵某以该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农业银行某市支行贷款13万元,逾期未归还。某市公安局以赵某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其至今在逃未归案。某村委会得知此情后,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加油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案件审理期间,某加油站提出申请,请求中止该案审理。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加油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为申请人某村委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