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员工,工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是申请人:地址:委托代理人:职务:被申请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8号第三人:性别:身份证号:地址: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6年6月2日作出的青人社伤不认决字【2016】第号关于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人社伤不认决字【2016】第号关于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事实与理由:是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24日,根据公司的安排要求,参加了公司举办的季度例行培训中的团队拓展训练。在训练期间,不慎摔伤左肘部。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肘部粉碎性骨折。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团队拓展训练是公司组织的观光休闲性质的活动,并非因工外出,与工作无关,所以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