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质人、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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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质权人): 典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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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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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当户(借款人)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机器设备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的履行以及乙方典当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处分权的机器设备作为质物作为对《机器设备典当借款合同》履行的质押担保, 丙方愿意为上述出质机器设备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监管义务。依照《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并承诺遵守执行。
三、质物的监管
第一条 质物
甲方以已出租给丙方的机器设备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出质机器设备详见三方共同签署的《机器设备质押清单》。
第二条 质物的监管方式
2.1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出质人,乙方为质权人,丙方为乙方的监管代理人,代理乙方占有、监管质物。
2.2 三方确认,采用如下监管方式(请在选项内打“√”) □丙方单独监管
在此种监管方式下,三方将共同开出《机器设备质押清单》等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物的书面凭证,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书面凭证对应的货物进行监管。 □乙方和丙方共同监管
在此种监管方式下,乙方委派指定的人员和丙方共同监管甲方质押给乙方的机器设备。乙方指派的人员为: , 身份证号码为: ,及 , 身份证号码为: 。在共同监管方式下,丙方承担全部的监管义务,甲方指定人员仅对丙方的工作起监督和配合作用。
第三条 监管责任
3.1质押期间,丙方对上述交由丙方保管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被监管的机器设备”,含共同监管项下的质物,下同)承担监管责任,包括:
3.1.1 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谨慎保管被监管的机器设备。 3.1.2 接受乙方对机器设备出质状况的查询及被监管的机器设备的检查。
3.1.3 在被监管的机器设备出现不利于乙方典当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1.4 监管期间,国家有关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及任何他人告知出质的情况,并立即通知乙方。
3.1.5 依照合同法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行业惯例,丙方应当承担其他义务与责任。 3.2 丙方的监管责任自三方共同签发《机器设备质押清单》开始到到丙方收到乙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时止。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对质物的监管费等因质物保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4.3对于甲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丙方同意乙方在行使质权受偿时优先支付给丙方,丙方不对质物行使留置权。 第五条 管辖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协议的有效期及修改
6.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甲方清偿完毕《机器设备典当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该协议终止。
6.2 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3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生效。 第七条 甲、丙双方确认以下事项
7.1 甲方、丙方业已知晓且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乙方业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提醒甲方、丙方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
7.2 甲方和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 份,三方各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签订于 省 市
附件:机器设备质押清单
《机器设备质押清单》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购入日期
原值
净值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