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想要成立借贷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即双方清楚知晓一方是将自己的财产借给另一方,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能够明确表达借款意图的方式确定借款事宜。
其次,借款要实际交付。也就是出借方要实际把钱或者相应财产交给借款方,比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完成交付行为。这种情况下,借条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
(二)若夫妻之间未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判断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时,需考虑借款用途:
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共同支出,一般不认定为借贷关系。比如为家庭购房、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家庭共同事务而一方给另一方钱款,即便有借条,也通常视为对家庭的共同投入,而非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夫妻对财产有明确约定为分别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将自己的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符合借贷关系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若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共同支出,一般不认定为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