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主动审查处理。当指定监视居住达一个月且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要对案件进行审查。若确认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且不应继续羁押,就应及时解除指定监视居住。
(二)申请解除及复议。犯罪嫌疑人一方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申请。若不被批准,还能申请复议,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三)期限届满变更措施。若监视居住期限到了但案件没办完,要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相对宽松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