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在山东省工伤赔偿中,没有“误工费”说法,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对应的保障措施,强调工资待遇不变,就是说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有的工资收入水平单位得保持,不能因为职工受伤就降低工资待遇。
(二)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长。一般情况下,要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以及当地关于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等相关规定来确定时长,通常不超过12个月。要是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不过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
(三)计算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要按照职工工伤前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比如职工工伤前每月工资5000元,那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就每月付5000元,以此保证工伤职工在治疗恢复期间有生活来源。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